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隆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李隆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吳約貝律師 追加原告 李淑玲 李隆陞 被 告 李欣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悉本裁定翌日起10內,具狀補正下列,未依限具狀,依法審酌失權效: 一、原告主張李鄭伴名下已有二間房屋,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係為節稅,請舉證說明依當時相關稅法規定可如何節稅?節省多少稅賦? 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為李鄭伴保管之證據? 三、被告是何時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證據? 四、自89年間購買系爭房地至李鄭伴過世之期間,有關系爭房地之各項費用,請兩造依年度、月份按時序整理分別是誰支付多少金額之何費用,並提出證據(已提出者引用證號即可)。 五、兩造陳報試行和解經過與結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