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游子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瑩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潘俞宏律師 被 告 閃耀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賴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