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蘇泓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蘇泓鳴 上列原告對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所提出之書狀未列載當事人欄,僅記載「發文者:原告上訴人蘇泓鳴」、「受文者之一、被告被上訴人基本資料: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女友之老婆股東:張宇溱**」等文字,致本院無從判斷其是否有起訴之意思或係對另案提出上訴,亦無從確認是否以該公司或張宇溱為被告;又該書狀記載之「上訴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⑴原雲林地方法院之判決聲明廢棄;⑵及內湖 區公所轉士林地方法院調解函之裁定:解約不動產買賣之契約書,原告主張聲明:該解約之裁定是廢棄;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台幣120萬元整,及照二審法院之裁定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對造翌日即110/02/09日起至清償日止」等文字,究係 對另案判決提出上訴,抑或另行提起一新訴訟,且所提者為給付、確認或形成之訴,真意不明,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顯欠明確;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項裁定業於111年8月17日合法 送達,惟原告逾期均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