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明佑、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憶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陳明佑 被 上訴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憶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