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于函 被 告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儒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儒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翃亮公司)前邀同被告陳柏儒(下與翃亮公司合稱被告,分稱其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原告於109年2月21日分別撥款40萬元、160萬元(下分 稱第1、2筆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利息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09年5月21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33%按月計付 ;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3%按月計付,嗣被告於111年1月20日辦理借款展延,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2月21日,並約定利息自展期日起,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3%,即年率2.85%按月計付,並自111年1月20日起,每月21日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按月計付利息,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另翃亮公司邀同陳柏儒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9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原告於109年5月28日分別撥款20萬元、180萬元(下分稱第3、4筆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利息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0.9%機動計收,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96%按月計付,嗣被告於111年1月20日辦理 借款展延,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5月28日,並約定利息自展期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機動計息,即年率1%;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96%按月計付,並自111年1月20日起,每月28日依本金按月平 均攤還,並按月計付利息,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三)詎翃亮公司僅攤還上開4筆借款本金2,402,719元及分別繳付第1、2筆借款利息至111年2月21日;第3、4筆借款利息至111年2月28日後,即未按期清償上開4筆借款之本息,依約其 借貸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計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陳柏儒並應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不爭執原 告請求之金額,對原告主張認諾,並稱願再與原告協商如何還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已承認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本院卷第91頁),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1 143,592元 109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2月21日至111年8月20日止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74,368元 109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3 87,941元 109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91,380元 109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