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陳承正、青優實業有限公司、周榮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被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