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凱婷律師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網站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翁立民、劉吉城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應將其168理財網刊登關於原告之報導 (含標題)全部刪除。㈣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起訴狀附件二所示內容,以字型-新細明體、字型大小-10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全國頭版各刊登1日。㈤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縮減第四項聲明,並更正請求被告刊登澄清啟事之內容,其終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應將其168 理財網刊登關於原告之報導(含標題)全部刪除;被告並不得再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商譽及信用之文字或圖片。㈢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表二所示內容,以字型-新細明體、字型大小-10於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全國頭版各刊登1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第第172、173頁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第472 、478頁民事準備㈢狀】。經核原告縮減被告應刊登之報紙頭 版部分,係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就原告合併第一、二項聲明部分,係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依經濟部營業登記(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經營 代收代付之業者,提供信用卡代收、Web ATM代收、虛擬帳 號代收、超商代碼代收、超商條碼等代收付貨款服務,並予特約商店簽訂金流服務合約,依約代收付特約商店之交易貨款之第三方支付公司。 ㈡緣原告與訴外人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雲聯惠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27日簽訂金流服務合約,由原告提供金流服務予之使用。嗣原告於000年0月間發現台灣雲聯惠公司有儲值及拆刷之行為,業已違反相關法規,並請台灣雲聯惠公司配合風險管理,原告為避免後續交易糾紛,於107年10月3日與台灣雲聯惠公司簽訂有關撥款應遵守相關約定事項之保密切結書。然自保密切結書簽訂後,縱經原告督促,台灣雲聯惠公司亦從未履行相關約定,致原告迄今無法依約撥款,而被告翁立民於108年接任台灣雲聯惠公司之 董事長後,多次聯繫原告,表示不願意按照前揭保密切結書約定執行,並威逼原告無條件撥付款項,甚至將無法撥款之責任推卸至原告身上,忽視台灣雲聯惠公司前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 ㈢被告翁立民在多次威逼原告未得逞後,竟利用自身為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之發行人及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總編輯且身兼兩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與被告劉翊泓即劉吉城(下稱劉翊泓)於發行之168週報及168理財網刊登如附表一「報導內容」欄所示之報導文章(下稱系爭報導),蓄意詆毀誣衊致原告之名譽受損,並致原告之客戶誤認原告之服務品質、履約能力及信用,嚴重損及原告之商譽、信用及商業信譽。為此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應將其168理財 網刊登關於原告之報導(含標題)全部刪除;被告並不得再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步足以損害原告商譽及信用之文字或圖片。⒊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表二所示內容,以字型-新細明體、字型大小-10於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全國頭版各刊登1日。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翁立民: ⒈原告訴之聲明違反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憲法判決,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胡世均(下稱胡世均)前分別對被告翁立民提起妨害名譽及誣告之刑事告訴,妨害名譽部分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9886號駁回原 告聲請再議之處分,原告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111年 度聲判字第10號裁定駁回原告交付審判之聲請;誣告部分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120號不起訴處 分、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00號駁回 胡世均聲請再議之處分,胡世均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60號裁定駁回胡世均交付審 判之聲請。 ⒉又原告就本件訴訟於原告與台灣雲聯惠公司之另案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09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達成調解,經臺灣高等法院製作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37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其中第5條載明:「兩造間( 即原告與台灣雲聯惠公司)因本件所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因本次調解已經協商 相互讓步及紛爭解決一次性,雙方同意各自退讓,應已無再訴訟之必要。」是原告本件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劉翊泓:伊原名劉吉城,於109年3月12日起改名為劉翊泓,此後斷無使用舊名之理由,則有關原告之貼文、報導均與伊無關,原告僅以「投訴人:劉吉城」,逕斷定為伊所為,未考慮投訴人可能使用筆名、藝名、化名,尚嫌率斷,且與原告有關之貼文報導均為可受公評之事,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又原告前以伊違反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對伊提起自訴,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無罪、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是原告之請求欠缺合理依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請准分別執行 ,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本之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翁立民為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之發行人及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總編輯且身兼兩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發行之168週報及168理財網刊登如附表一「報導內容」欄所示之報導文章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兩造所提系爭報導內容為證,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翁立民部分: ⒈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定有明文。又稱和解者, 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訴訟上調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且調解成立後,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查原告前與臺灣雲聯惠公司就返還保證金一事涉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重上字第809號事件訴訟中,於112年2月2日達成調解,其中系爭調解第五項記載:「兩造因本件所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抗字第1522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妨害名譽案件,兩造因本次調解已經協商相互讓步及紛 爭解決一次性,雙方同意各自退讓,應已無再訴訟之必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94頁),依上開文字內容,原告與臺灣雲聯惠公司成立訴訟上調解外,原告同時表明就本件訴訟同意退讓,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依其真意,為對同為被告一六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翁立民就本件訴訟之權利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既經對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拋棄其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原告對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之請求即無依據。 ⒉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依上開規定,就公司法人我國採 法人實在說之理論,逾此理論下認公司有行為能力,並由其代表機關代表之,公司代表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代表公司與第三人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公司本身之行為,若構成侵權行為,即屬於公司之侵權行為,公司應以侵權行為人之身分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復因公司業務執行事實上由機關代表人擔任,為防止機關代表人濫用其權限致侵害公司之權益,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多之保障,故亦令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原告既免除對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之全部侵權行為責任,依上開規定,被告翁立民亦免除其責任。 ㈢被告劉翊泓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277條所明定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⒉被告劉翊泓則抗辯「劉吉城」為其舊名,系爭報導中所稱「投訴人:劉吉城」之相關報導與其無關等語。依被告翁立民到庭所陳:「因為劉吉城換了名字後,我覺得他的原名蠻有喜氣,又為了保護專欄原作者,因此我向作者建議用劉吉城化名,也算是給劉翊泓開個玩笑」(見本院卷一第169頁筆 錄),否認被告劉翊泓向其投訴以製作系爭報導。而依卷內證據資料,原告亦無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劉翊泓參與相關系爭報導之作成,是原告主張被告劉翊泓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萬元本息及刊登澄清啟事,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應將系爭 報導刪除並不得再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步足以損害原告商譽及信用之文字或圖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編號 出處 報導內容 原告主張侵權事實 1 168周報第506期 頭版 標題:萬事達金流公司 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 【本報綜合報導】上個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個判決,一家「萬事達金流公司」為9家生醫美容連鎖業者提供網路收款服務,但是因為積欠款項,於是9家美容業者找另一家金流公司做類似的收款服務,有賴帳紀錄的萬事達金流公司因此控告這受害的9家美容業者違約,每家都要賠償萬事達金流50萬元,結果「萬事達金流」竟然贏了這場官司,從這 9家受害者手中再掏走450萬元。(此部分內容於本期、第509期二版、第534期編輯台小啟重複刊登)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公司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藉由原告與9家美容業者之履約爭議,影射從事第三方支付之原告違約不付款,且於合約中設下陷阱,使該9家美容業者不僅受害無法獲付款項,復陷入違約困境,原告更因此得求償獲利,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係於合約中巧設陷阱詐取他人財產之不肖廠商,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 不是萬事達卡 …許多廠商為了設置網路繳費機制,紛紛與「萬事達金流」簽約,由「萬事達金流」代收款項再交給廠商,但是卻一再出現賴帳不給廠商的現象。 賴帳的理由很多,最常見的就是宣稱「已經信託」、「代為保管」、「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交易風險」,即使已經過了540天風險期或是已經解除合約,萬事達金流公司依然用同樣的理由拒絕撥款。(此部分內容於本期、第507期二版、第534期編輯台小啟重複刊登) 該言論指射原告假借各式名目拖欠款項,拒不撥款予廠商,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係刻意對合作廠商賴帳欠款,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詐騙集團愛用 萬事達金流 本報專欄在司法院網站上查找關鍵字「萬事達金流」可以看到裁判書多達35筆,並發現幾個特點:1.不給錢還要反告你違約並向你索賠、2.扣留保證金或是尾款還要告你違約並向你索賠、3.扣留尾款不給還要告你違約賠錢並叫你繼續為他做事、4.許多詐騙集團愛用「萬事達金流」的付款系統詐財。 專欄推測,以上這還都是有能力向法院提告、或是警方調查詐騙案才發現是用「萬事達金流」付費,沒能力向法院提告的可能是數倍、甚至是數十上百倍;如今詐騙案盛行,能上得了法院的案子也是九牛一毛,所以不知道還有多少這類案子跟「萬事達金流」有關(此部分內容於本期、第507期翁立民專欄重複刊登) 該言論以「詐騙集團愛用 萬事達金流」為題,將原告與詐騙集團掛勾,再延續前述履約爭議,影射原告慣用賴帳手法,使廠商陷入合約陷阱後求償;後段再以推測方式,影射有數倍、甚至是數十上百倍之廠商因使用原告之金流服務而遭原告欠款卻無力提告,亦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係慣性訛詐合作廠商款項之印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二版 大標題: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1) 小標題:先賴帳違約 再控告9家受害人 官司勝訴抱走450萬 完美女神受二度傷害!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並於內文反覆強調原告「賴帳」、「違約」、「陷阱」等詞,自行斷定係原告違約,再影射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先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不得已使用其他公司之金流服務時,則會陷入原告所設之契約陷阱而遭原告求償違約金,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係於合約中巧設陷阱、且透過自身先故意違約方式誘使廠商違約、再利用廠商於契約中之弱點榨取其等財產,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如果不賴帳 一家金流就夠了 …但是簽約廠家絕對不會想到,當萬事達金流公司替他們代收款項之後,賴帳拖欠,悍然違約,廠商竟然只能默默忍受,連自力救濟另找別家公司的權利都沒有。 子標題:簽約沒想到 萬事達會賴帳 …他們簽約時即使注意了一千個陷阱,也絕對沒想到,第三方支付的「萬事達金流」會賴帳,…就踏進違約的陷阱,於是被「萬事達金流」利用成為法院訴訟的弱點,最終當然輕易就敗訴,白白送上450萬給「萬事達金流」 子標題:冤枉啊!萬事達金流賴帳! …其中有三家公司向萬事達金流請款,萬事達金流竟違約不付款,明顯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 翁立民專欄 標題:萬事達金流不是萬事達信用卡 小標題:詐騙集團愛用它 又黑又狠 吃你咬你 還要你賠 該言論影射原告與詐騙集團掛鉤,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上法院的案子 只是九牛一毛 該言論影射因使用原告之金流服務而遭原告賴帳之廠商為數眾多,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5萬尾款沒給 反咬106萬 …我看見的案例當中,有一個就是網站架站的工程師,為了賺15萬酬勞,答應替「萬事達金流」架設客戶網站,經過各種溝通不良,例如美工辭職、聯絡窗口常常換人等事件,工程師忍受百般困境最終放棄,尾款5萬元沒拿,還被「萬事達金流」控告求償共計106萬元。 該言論將原告與網站工程師之履約爭議,與前述原告與9家美容業者之履約爭議相結合,藉此歸納出原告係刻意使合約他方無法履約,進而於他方違約時求償,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慣性設計合作對象,藉此獲利之形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詐騙集團 被賴帳也不敢告 …至於同樣提供詐欺集團運用的「萬事達金流」,在詐騙犯罪中抽取手續費獲得利益,其實也應該列為幫助犯…。 該言論影射原告提供金流服務供詐騙集團用於詐騙,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係與詐騙集團掛勾之印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任意調高手續費 扣留保證金 …可是「萬事達金流」大約服務半年就起了貪念,「萬事達金流」歪曲解釋合約,指稱慶云公司每月交易金額均未達8,000萬元,因此要調高手續費,由3%提高到3.5%,還要終止與慶云公司的合約,而保證金一億元只還了一半,另一半先扣著不還。 該言論藉由原告與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之履約爭議,以「起了貪念」、「歪曲解釋合約」、「吞下的要吐出來」等詞語,將原告因契約解釋爭議而未返還保證金乙節,曲解為係原告惡意苛扣慶云公司保證金,再向慶云公司求償,使一般閱聽者認為原告係貪得無厭、設計合作廠商之企業,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先扣110多萬 還要提告 …慶云公司算是蠻好欺負的,110多萬被扣掉了也沒向法院提告追償,反而是「萬事達金流」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慶云公司再度償還110多萬,也就是說,雖然以前已經在保證金中被扣了一次、但還要上法院再要求第二次。 子標題:法院:萬事達吞下的要吐出來 2 168周報第507期 頭版 小標題:萬事達金流賴帳5萬反而求償106萬 法院這次沒昏倒 …一家「萬事達金流公司」賴帳後反控告客戶違約,從客戶手中再掏走450萬元。…一名程式設計師為了賺15萬元,替萬事達金流公司的客戶架設網站,撞牆碰壁打工8個多月,不但尾款5萬元沒拿到,還被萬事達金流公司求償106萬元。 (此部分內容於本期、第509期二版、第534期編輯台小啟重複刊登) 該言論重申前述報導內容中,原告與9家美容業者、網站工程師之履約爭議,反覆使用「賴帳」一詞,再以「反而求償」、「反控告」、「還被萬事達金流公司求償」等轉折語句,指稱原告慣用故意賴帳、拖欠款項等手法,使廠商陷入違約困境後,再向其求償,另藉原告之代表人請求賠償遭駁回一事,負面影射其以演技蒙騙法官,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法官:內心煎熬 要拿單據來 一審法官非常幽默,沒有被胡世均的演技迷倒,要求他將演出的「內心苦楚煎熬」,拿出單據來證明。 二版 大標題: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2) 小標題:程式設計師接15萬元架設網站 收不到尾款5萬元 還被求償106萬元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簽約就輸」、「還被求償」等語句,影射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拖欠款項後,致廠商陷入違約困境而遭求償,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碰上萬事達金流 簽約就輸了 這個案子雖小,但是卻與上一期披露的案子有類似的核心問題:「簽約就輸了」。 子標題:罰款56萬 法官竟然相信了 …突然冒出來的罰款56萬,是胡世均與客戶簽的,到底真的假的?程式設計師不承認這個罰款合約,結果一審的法官李可文認為,程式設計師沒有舉證證明合約是假的,所以法院必須承認合約是真的… 該言論使用「法官竟然相信」等語,先使讀者產生法院對於契約真實性之認定不公之印象,再將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曲解,質疑原告合約之真實性,影射原告與網站工程師簽立之合約罰款並非真實,另以原告之代表人請求賠償遭駁回一事,強化其以苦肉計蒙騙法官,堆疊出原告之負面形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法官:內心煎熬 要拿單據來 一審法官雖然採信萬世達金流公司被客戶罰款56萬的事情,但是顯然不同情胡世均的苦肉計… 翁立民專欄 標題:萬事達金流 又扯上詐騙案 小標題:賴帳還要控告你、欠錢還要咬你一塊肉 …判決書所披露的付款方式,又看到了「萬事達金流」,萬事達金流為了賺取手續費,再度與詐騙案扯上關係。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 又扯上詐騙案」為題,強調原告又再與詐騙集團掛勾,藉此營造出原告與詐騙集團長期合作之負面形象,復再藉原告所涉之履約爭議,影射原告慣性賴帳,還向廠商求償,以此加重貶低原告社會評價,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上法院的案子 只是九牛一毛 警方調查詐騙案才發現是用「萬事達金流」付費 子標題:世間壞人沒見過這麼下流的 …直到萬事達金流公司的老闆胡世均出現在司法院網站後,我們才發現有一種社會敗類,欠債不還、賴帳還要控告人、不給錢還要咬你一塊肉,世間壞人沒見過這麼下流的。 該言論指稱原告有「欠債不還」、「賴帳還控告人」、「不給錢」、「積欠款項」之情形,影射因使用原告之金流服務而遭原告賴帳之廠商為數眾多,甚至使用「社會敗類」、「下流」等偏激用語,造成大眾誤解,藉此加深原告之負面形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合法公司未必興訟 依法追償 …從司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我們發現,「萬事達金流公司」積欠款項的現象非常多… 子標題:詐騙集團 被賴帳也不敢告 …詐騙集團利用「萬事達金流」的機制,哄騙受害人繳款的案例,遍及台北、桃園、台中、彰化等地,如果萬事達對他們也賴帳,詐騙集團敢打官司催討嗎?還是贓款通通歸萬事達金流公司侵占了? 該言論指稱詐騙集團不敢對原告提告,暗喻原告與詐騙集團有合作關係,並影射原告以相同賴帳手法侵吞其等款項,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3 168周報第508期 頭版 標題:一定要讓你家老闆知道的陷阱 小標題:跟萬事達金流做生意 一簽約您就輸了 …「萬事達金流公司」老闆胡世均爭取到大客戶「慶云公司」之後,先侵占一億元、再拖欠賴帳、後扣留110萬、並去控告客戶慶云公司。 該言論以「陷阱」、「跟萬事達金流做生意 一簽約您就輸了」為題,且於內文指明原告有「侵占」、「拖欠賴帳」、「扣留110萬」、「控告客戶」之情,指稱與原告簽約將受不利益,足使一般閱聽者認為原告慣性敲詐合作廠商,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讀者回響:真是遲來的正義 …劉公俊指出:「看到《168周報》報導萬事達金流,真是遲來的正義,我將我的經驗補充分享給大家。」他指控「跟萬事達金流做生意 一簽約您就輸了」 二版 大標題: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3) 小標題:胡世均先侵占一億元 再拖欠賴帳 後扣留110萬 並去控告客戶慶云公司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並於內文強調「合約陷阱」、「簽約就輸了」指從事第三方支付之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並藉原告所涉之履約爭議,建構出原告慣性賴帳、拖欠款項、藉故扣留保證金,長期以不正當之手法獲取利益,使簽約之廠商不僅無法獲付款項,且貪得無厭,再向廠商請求賠償之形象,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公司 的合約陷阱 本報過去已經連續報導兩件這種「簽約就輸了」的事例,本期接續報導「萬事達金流公司」的合約陷阱… 子標題:慣用手法 先賴帳再反咬客戶 …胡世均又複製慣用的手法,自己先賴帳、再反咬客戶「慶云」,並且上法院控告要求加碼賠償。(此部分內容於第534期編輯台小啟重複刊登) 小標題:慶云真厲害 不掉入陷阱! …他採用的慣用手法被「慶云」識破…製造客戶違約… …陸續有簽約廠商向本報反映,他們也都是發生「萬事達胡世均」扣留保證金一半不給的現象… 翁立民專欄 小標題:萬事達金流 遭到鬼神薄懲 子標題:萬事達遇鬼 欺人容易欺神難 …因為已經有許多案例證明「簽約就輸了」。然而本期這一個案例卻非常反常,當「萬事達金流公司」遇到鬼神,靈異事件就發生了,欺人容易欺神難。 該言論以原告「遭到鬼神薄懲」、「萬事達遇鬼 欺人容易欺神難」為題,並將該案對造慶云公司從事之身前契約服務,指為是以「服侍鬼神」為業,再以台灣民俗對鬼神之想像或傳說,將原告因未收受判決書送達而逾上訴期間之案件,影射為原告係因行事不正而遭遇懲罰,並於內容中不斷影射原告屢次以不正當手法獲取利益得逞、係不肖廠商之情形,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子標題:沒有收到判決書 法院不相信 …我原以為胡世均這次又可以像欺負一般人一樣輕易得手,沒想到法院不吃這一套,像是修理刁民似的說:… 子標題:胡世均說謊 還是法院錯了? …關於「萬事達金流公司」老闆胡世均賴帳不還還要誣賴別人的案例,所以胡世均自己錯過上訴期限還要反咬法院一口,的確符合一貫的風格。… 子標題:靈異事件 縱有雷霆 不施雨露 …看到這家老闆胡世均多年來大吃四方,財路不正…,可見神明不允許的事情,縱有雷霆,也不施雨露。 子標題:難道是法官故意整他? …會不會是法官知道「萬事達金流公司」老闆胡世均惡行太多,故意整他?… 讀者回響 標題:跟萬事達金流做生意 一簽約您就輸了 …但是你企業若使用萬事達金流,成為他們所謂的特約商店時,陷阱將隨之而來,您的企業將永無寧日(此部分內容於本期、第509期讀者回響重複刊登) 該言論指稱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並藉故使合作廠商無法獲付款項,因而陷入營運困境,不得不違約,卻又會遭求償,足使一般閱聽者認為原告慣性敲詐合作廠商,已損及原告商譽、信用。 通常會要求您:每月須要刷卡最少多少金額.這金額因企業體的規模隨時會往上調整,有的企業每月2000萬,有的企業8000萬,所以他會讓你追不上。… 第二個手法就是綁約,通常一約3年,期間約定您不能使用其他同質性的支付系統(就是別想跑了)… 子標題:你要請款 他會百般刁難 再來,你要請款,他會百般刁難、藉故推託,你急著請款周轉,他慢慢來,你等不及了,最後跑去跟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就中計了… 子標題:你要錢?先給他錢再說 如果你能等他慢慢撥款,不缺錢,他就要求您先給他50%的保證金,才能請款,意思是:你要錢?先給他錢再說。 子標題:無限輪迴,又中招 到這裡,你會真的不想跟他做生意,然後就回到上面第3點,又中計了 …萬事達公司的網頁,霸氣的寫到至少4個單方面就能暫停、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權利,無須跟你說一聲。…看完以上,如果你還想跟他簽約,我想,你應該也是詐騙集團了。…對了,假如你是詐騙集團,萬事達金流會吞掉你的錢,因為你不敢告他。 4 168周報第509期 頭版 標題:比買台積電股票還好賺 台灣萬事達金流公司發跡過程 短短6年間,胡世均個人投入2577萬元,到底胡世均是如何賺到的?個人本事高強?亦或是神明相助?還是慣用合約製造陷阱? 該言論以「比買台積電股票還好賺」為題,藉由原告之資本增加幅度,影射原告靠製造合約陷阱獲利,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二版 大標題: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4) …「萬事達金流公司」老闆胡世均爭取到文創公司客戶「高美濕地」之後,出現兩個結果:1.客戶在合約期滿後不續約;2.不續約之後萬事達老闆胡世均決定控告客戶。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並於內文多處強調原告有賴帳、不續約即控告之情形,藉此影射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先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依約僅能忍受,若不得已違約則會遭求償,已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提告係因合作廠商不願續約、不分是非、賴帳在先又控告合作廠商,致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賴帳」老毛病又犯了嗎? 至於客戶為什麼不續約?是不是萬事達金流「賴帳」的老毛病又犯了?…「高美濕地」根本沒有理會,法院在「高美濕地」缺席的情況下竟然判「萬事達金流」敗訴… 子標題:客戶不想續約 不續約就被告 …萬事達金流賴帳之後又去控告客戶的先例,而在本期追蹤法院裁判書中卻沒有看到案情細節,根據法院公告來分析,本案發生過程大約如下:…3.合約至107年7月25日屆滿,「高美濕地」老闆沒有表示續約意願。4.沒有續約之後,萬事達公司就去控告客戶,要拿回30萬元。…(此部分內容於第510期二版重複刊登) 翁立民專欄 子標題:胡世均 在法庭上不是弱者 …雖然在「慶云案」胡世均敗訴了,但那也是因為慶云公司財力雄厚,律師訴訟能力高超,加上胡世均貪得無饜令人反感,所以並不是胡世均訴訟功力的問題。… 該言論指涉原告與慶云公司之案件敗訴係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貪得無厭之形象,藉此暗喻原告長期以不正當手法(先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依約僅能忍受,若不得不違約則向廠商求償)獲取利益,已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貪婪之企業形象,致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讀者回響 子標題:後起之秀 究竟有何高招 雖然目前資本額只有3625萬,跟紅綠藍三間公司還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整個增資過程,簡直就是胡世均唱獨角戲阿,讓我們來看看比台積電還好賺的公司-「台灣萬事達金流公司」整個增資過程… 該言論藉由原告之資本增加幅度,影射原告不受金管會嚴格規範,靠製造合約陷阱獲利,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我們一直以為第三方支付受到金管會嚴格規範,實質不然…原來一般外界所稱的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為經濟部所管轄,僅能做實質交易代收付,跟我們一般設立公司行號一樣,沒多麼特別。 5 168周報第510期 頭版廣告 標題:血淚控訴 子標題: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胡世均 害我投資一千多萬的公司撥不出薪資、被迫遣散員工 …有高達700萬元拒不還款… 我要問:1.萬事達金流公司可以這樣嗎?強佔別人財產是對的嗎?…3.萬事達金流公司胡世均短短6年間個人增資萬事達金流公司2577萬元,是拿我公司的錢去增資嗎?4.萬事達金流公司跟銀行取得授信額度要押20%保證金,是拿這筆錢去付的嗎? 該言論指稱原告積欠合作廠商700萬元款項,藉此質疑原告將該款項納為公司增資所用或作為公司運作所需資金,致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侵吞合作廠商財產而圖利自身之印象,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二版 大標題: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5) 小標題:客戶不續約就要被告 無理取鬧的濫訴 法院一忍再忍 用判決書教律師民法課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為題,藉原告與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履約爭議,影射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若廠商不續約即會向廠商請求賠償,更指原告敗訴係符合正義,致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提告係因合作廠商不願續約、非正派經營之企業形象,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客戶不續約 訴訟已讀不回 …對於「不續約就控告」這種無理取鬧的行徑,「高美濕地公司」完全置之不理,不但從頭到尾迴避,甚至不寫書狀答辯,本報專欄上一期對這種「佛系訴訟」非常憂心,所幸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未被片面之辭蒙蔽,本周公告在網站上的判決顯示,法院守住正義的防線。 子標題:客戶不想續約 不續約就控告 翁立民專欄 標題:一定要讓你家老闆知道的陷阱 小標題:訴訟可讓壞人破產 何必血淚控訴萬事達! …結果代收1400萬之後只給了一半,還有700萬賴帳不給。…萬事達賴帳到底,業者因為薪水發不出來而歇業,員工非自願離職。(此部分內容於第511、534期編輯台小啟重複刊登) 該言論指稱原告積欠合作廠商700萬元款項,並於合約中設下陷阱,先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依約僅能忍受,若不得已違約則會遭原告求償,亦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巧設陷阱訛詐合作廠商、侵吞合作廠商之財產、導致合作廠商營運危機而自身卻徒獲不法利益之印象,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依民法可要求賠償3.6億元 …這名受害業者的公司,每個月的營收約1.2億元,三個月營收可達3.6億元,「萬事達金流」賴帳所造成的損害,至少是3.6億元… 子標題:黑錢白白送給胡世均夫婦 …我站在「萬事達金流」的角度想:如果「血淚控訴」的業者「倒了」有多好?倒了就表示公司不存在,那就永遠沒有人向「萬事達金流」索討賴帳的700萬,這筆帳就這樣吞了。 原來第三方支付公司賺錢竟是這樣賺的,賺黑錢、賺賴帳的錢、賺倒閉公司的錢、賺詐騙集團的贓款錢、賺來路不正的錢,我從法院判決書看到,大量的詐騙集團案件採用「萬事達金流」的服務,這些詐騙集團被檢警查緝之後,贓款留在「萬事達金流」,又白白送給萬事達老闆胡世均夫婦了。 子標題:遇上萬事達金流 簽約就輸了 …不義之財取得公式如下:送出陷阱合約、賴帳、客戶遇到賴帳就另找其他業者、控告客戶違約、繼續賴帳。 子標題:慣用手法 先賴帳再反咬客戶 6 168周報第511期 頭版 標題:第三方支付業者的陷阱6 血淚控訴 派人向萬事達催款 卻被收編納叛 當自己的公司派出代表前往催款時,這名催款代表竟然被萬事達「收編」,簽下「不可執行的協議書」,平白將自己囚禁在無法翻身的枷鎖裡。 該言論指稱原告有賴帳不還、積欠款項之情事,並與合作廠商之代表勾結,誘使合作廠商簽立不平等之協議書,且代表人更犯下詐欺罪與背信罪或收取廠商佣金,影射原告涉及不法侵吞廠商款項、損害廠商權益,已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非正派經營之印象,致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二版 標題:對台灣萬事達金流公司的控訴(二) 小標題:你家老闆一定要知道 第三方支付的陷阱 107年10月3日,我投資一千多萬的公司因為萬事達金流公司賴帳不還,因此公司派了劉欣儒去向萬事達請款。 子標題:協議書囚禁自己 無法翻身 …原來劉欣儒早與萬事達合謀、合意,打算吃掉公司的貨款。 子標題:給胡世均140萬佣金 無效! 子標題:不可執行的協議書 簽約就賴 萬事達公司刁難的理由是:消費者刷卡後如果反悔將有退款的風險,必須在風險期540天內保留現金。…萬事達公司支吾其辭,堅持要求我司依照該『不可執行的協議書』內容處理。 子標題:他們犯下詐欺罪與背信罪 胡世均與劉欣儒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此二人不但是掏空本公司資產的共犯,並且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傷害金流業的形象、打擊社會對信用卡業的信賴。 編輯台小啟 本期為本報連續第六次系列報導「萬事達金流公司」的惡行之後…一名受害業者,本周再度撰文,提醒社會大眾注意「第三方支付的陷阱」 該言論指稱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並有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依約僅能忍受,若不得已違約則會遭原告求償,使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巧設陷阱訛詐合作廠商、侵吞合作廠商之財產之印象,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慣用手法 先賴帳再反咬客戶 7 168周報第534期 翁立民專欄 標題:萬事達金流 涉案:詐欺、恐嚇、侮辱 …事隔半年重新審閱,案件急速增加到61件,其中有四個案件涉及「詐欺」、「恐嚇取財」、「公然侮辱」案,讀者應對「萬事達金流」公司的涉訟風險提高警覺。 該言論以「萬事達金流 涉案:詐欺、恐嚇、侮辱」為題,藉詐騙集團將款項匯入原告帳戶、原告工程師、經理之糾紛,影射原告與詐騙集團勾結,且涉及詐欺、恐嚇、侮辱案件,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疑涉詐欺 另案偵辦 …「萬事達金流」不再被檢警院視為無辜的一方,因此在判決書上特別註記「另案偵辦」字樣,終於,我們看到了司法的一線曙光。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賴帳 反而告人恐嚇 這個案子是「萬事達金流」公司的一名工程師林朔鋒…這筆錢明明還停留在「萬事達金流」公司的帳戶,公司老闆不用出面說清楚嗎? 子標題:先賴帳激怒你 然後告你恐嚇 「萬事達金流」工程師賴帳不還、惹惱業主和介紹人、被激怒的對方出言恐嚇、於是就控告對方恐嚇罪,這個手法,完全複製「萬事達金流」老闆胡世均一貫的賴帳作風,本報半年前就陸續披露,胡世均賴帳4大特點:1.賴帳還要反告你違約並向你索賠、2.扣留保證金或是尾款還要告你違約並向你索賠、3.賴帳不給還要告你違約賠錢並叫你繼續為他做事、4.詐騙集團愛用「萬事達金流」的支付系統。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26歲經理 欺凌老人 …還有一個案子是「萬事達金流」年僅26歲的經理胡襗洋的猖狂行徑,一樣是先激怒你、然後告你、最後勝訴拿錢。 子標題:萬事達金流 成為詐騙集團人頭 …不只是廖姓男子的人頭帳戶收到詐欺款項,受害人並也匯款到「萬事達金流」公司的虛擬帳戶,結果卻只有廖姓男子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罪名是「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 子標題:應告發萬事達金流 源頭打擊首惡 …如果全面告發「萬事達金流」公司老闆胡世均,不但能抑制詐欺集團猖獗橫行的亂象,並且是從源頭打擊首惡。 編輯台小啟 標題:萬事達金流公司 惡行系列7 …「萬事達金流公司」的惡行,已經由業務層面滲透到職工品德,公司人員複製業務侵略的手法,用在個人社交的欺老霸弱,司法系統成為這一群訴訟流氓的凶器。 該言論指稱原告於合約中設下陷阱,並有故意賴帳、拖欠款項,廠商依約僅能忍受,若不得已違約則會陷入合約陷阱而遭原告求償,並以前述詐騙集團將款項匯入原告帳戶、原告工程師、經理之糾紛案件,影射原告與詐騙集團勾結,且涉及詐欺、恐嚇、侮辱案件,已使原告商譽及信用受損。 子標題:慣用手法 先賴帳再反咬客戶 子標題:欺負網站工程師 求償106萬 子標題:不但賴帳 還要求先繳保證金 子標題:高美濕地案 與血淚控訴 子標題:太損陰德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本期接續報導「萬事達金流」四個案件,共有兩個特點: 1.「萬事達金流」已經構成詐欺幫助犯的要件,只是沒有人依法告發而已,因此仍繼續大賺不義之財。 2.「萬事達金流」的老闆胡世均的行事作風,給旗下的工程師和經理人負面示範,於是旗下員工也如法炮製,運用激怒的手段,刺激對方激憤的語言文字,然後控告對方,以取得利益。雖然在法律上屢屢獲勝,但是在人倫義理上,太損陰德,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附表二: 澄清啟事 民國110年1月、2月間,於168理財網及168周報刊載關於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導,已經法院判決認定屬不實陳述,侵害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及信用,並判命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及劉翊泓賠償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並應移除該等不實報導,且往後不得再為類似侵害行為。 台灣萬事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勝訴判決全文,分別如下: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