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甲○○、集禮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集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作協議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