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吳萱誼 被 告 吳招銘 林韡即林函 林李月嬌(即林守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 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