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乙○○、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2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