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邱詣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邱詣棋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蔡瑋軒律師 張尚宸 被 告 梁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間,透過友人介紹結識原告後,明知其並無 特殊管道可取得低於市價之便宜機票,亦無資力償還借款,竟以一人分飾多角之方式,分別扮演任職於可樂旅遊集團(下稱可樂旅遊)之暱稱「Alan」之男子、任職於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福旅行社)之暱稱「Frank」之男子 等人,於107年10月起,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原告,使 原告誤認為「Alan」、「Frank」確有其人,且被告有管道 可透過「Alan」、「Frank」取得價格低廉之機票,亦有能 力清償向原告之借款或積欠之機票票款,因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分別匯入被告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用以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機票,或借貸被告金錢以支付其他客戶機票款項,或用以支付「Frank」紅包。 被告於取得上開款項後即將款項作為他途使用,僅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機票予原告,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13萬1,166元。 ㈡被告於108年3月間,因財務缺口擴大,以原有之販售單張機票以詐得款項之方式,已不足支應,又向原告佯稱可介紹任職於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汎旅行社)之暱稱「Hubert」男子,再由被告假扮「Hubert」,向原告佯稱可透過給予「Hubert」一定酬金之方式,自「Hubert」取得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航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所發行之限量長短程套票,被告並於同年月22日某時許,以自己之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帳號,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傳送偽造「長榮航空30周年限時優惠」公告予原告,使原告誤信中華航空、長榮航空確實有發售上開優惠套票,因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被告玉山帳戶、郵局帳戶內,被告因此詐得共計1,274萬5,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載)。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受有1,675萬3,817 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75萬3,81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沒有爭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認定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告、原告之父與被告間109年1月14日 對話錄音譯文、五福旅行社109年4月23日五福總字第1090423001號函、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5日玉山個(集中 )字第1090047669號函所附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長汎旅遊同業套票卷」影本、LINE及Messenger 通訊軟體對話擷圖、「長榮航空30周年限時優惠」電子圖片列印資料、套票開票資料、長榮航空109年5月4日長航法字 第20200887號函、長汎旅行社109年10月16日長汎字第20200039號函、格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機票銷售統計明細表、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65號 卷一第21-59、61-65、75-83、117、121-148、165、177-209、247-295、329-445、447頁、卷二第57、59、103-217、259-331、333-357、359-361、413-427、429-439、441、443、445-446頁、109年度偵字第7524號卷二第141-149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8頁),被告因上開事實 所涉詐欺取財等犯罪,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28、124-136頁),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75 萬3,81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10年9月10日起(見110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卷第4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75萬3,817元,及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一 編號 施用詐術之方式 購買之機票種類、張數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原告所受損害 (新臺幣) 被告有無依約開票 1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宿霧機票成人35張、兒童15張 107年11月8日下午4時35分許 郵局帳戶 10萬元 10萬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2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宿霧機票成人35張、兒童15張 107年11月9日下午1時18分許 郵局帳戶 27萬3,500元 27萬3,5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3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宿霧機票成人20張、兒童20張 107年11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 郵局帳戶 23萬2,000元 23萬2,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4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東京機票10張 107年12月11日下午3時22分許 郵局帳戶 8萬9,000元 8萬9,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5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清邁機票30張 108年2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許 郵局帳戶 42萬元 42萬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6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宿霧機票1張 108年3月5日晚間8時29分許 郵局帳戶 4萬6,000元 4萬6,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7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清邁機票12張 108年3月6日下午5時20分許 郵局帳戶 18萬600元 18萬6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8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清邁機票3張 108年3月20日上午11時6分許 郵局帳戶 5萬1,000元 5萬1,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9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洛杉磯機票4張 108年3月25日晚間6時7分許 郵局帳戶 17萬6,313元 17萬6,313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0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中華航空臺北墨爾本機票3張 108年4月3日凌晨1時42分許 郵局帳戶 6萬1,200元 6萬1,2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1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溫哥華4張、洛杉磯機票5張 108年4月3日下午4時34分許 郵局帳戶 34萬5,250元 34萬5,25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2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清邁機票1張 108年4月3日下午4時47分許 郵局帳戶 1萬7,600元 1萬7,6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3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臺北洛杉磯機票4張 108年4月3日下午5時36分許 郵局帳戶 22萬4,000元 17萬9,917元 僅開立部分機票 14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布里斯本機票4張 108年4月8日下午2時21分許 郵局帳戶 6萬9,843元 6萬9,843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5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布里斯本機票6張、峇里島商務艙機票18張 108年5月6日上午10時54分許 郵局帳戶 76萬5,807元 44萬3,789元 僅開票峇里島經濟艙機票13張 16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巴黎機票7張 108年5月6日晚間6時32分許 郵局帳戶 18萬元 14萬元 僅開票巴黎機票2張 17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洛杉磯機票6張 108年5月7日上午11時28分許 郵局帳戶 27萬9,585元 27萬9,585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8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布里斯本機票1張 108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許 郵局帳戶 5萬7,000元 5萬7,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9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檀香山機票5張 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22分許 郵局帳戶 47萬350元(其中15萬1,169元為左列機票票款,其餘款項則為他機票票款) 15萬1,169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20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東京機票4張 108年5月31日下午5時46分許 郵局帳戶 21萬5,000元(其中6萬8,000元為左列機票票款,其餘款項則為他機票票款) 6萬8,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21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長榮航空印尼機票2張(起訴書誤載為4張,應予更正) 108年6月21日上午6時28分許 郵局帳戶 1萬6,400元 1萬6,4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22 佯稱因原訂宿霧機票遭取消,需重新購票 宿霧機票團票 108年7月6日晚間10時17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40萬元 224萬3,000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14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8萬元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9分許 郵局帳戶 27萬3,000元 108年7月7日下午5時19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39萬元 108年7月16日下午1時4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00萬元 23 佯稱需交付「Frank」紅包 無 108年11月16日晚間8時33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萬元 1萬元 24 佯稱可取得便宜機票 杜拜商務艙機票3張 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29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5萬元 15萬元 完全未依約開票 25 佯稱因其他客戶機票遭退票,需借貸款項重新購票,待可樂旅遊退還機票款後即會還款 無 108年12月26日下午5時42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30萬元 30萬元 26 佯稱因其他客戶機票遭退票,需借貸款項重新購票,待可樂旅遊退還機票款後即會還款 無 108年12月27日晚間6時29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3萬元 3萬元 原告所受損害:613萬1,166元 附表二 編號 購買套票種類、本數、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套票使用狀況 (新臺幣) 1 10張1組之價值30萬元長程套票6本、10張1組之價值11萬元短程套票6本 108年6月14日下午3時4分許(2筆) 郵局帳戶 200萬元、46萬元,合計246萬元 長程套票均未成功使用,短程套票部分共使用序號39組,開出39張機票,價值共42萬9,000元(計算式為11萬元÷10×39) 2 10張1組之價值30萬元長程套票1本 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2分許 郵局帳戶 32萬元(其中2萬元為給予「HUBERT」之酬金) 均未成功使用 3 10張1組之價值11萬元短程套票1本 108年6月20日下午5時20分許 郵局帳戶 13萬元(其中2萬元為給予「HUBERT」之酬金) 均未成功使用 4 10張1組之價值11萬元短程套票1本 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45分許 郵局帳戶 13萬元(其中2萬元為給予「HUBERT」之酬金) 均未成功使用 5 10張1組之價值11萬元短程套票1本 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28分許 郵局帳戶 13萬元(其中2萬元為給予「HUBERT」之酬金) 共使用序號3組,開出3張機票,價值共3萬3,000元(計算式為11萬元÷10×3) 6 10張1組之價值40萬元之長程套票3本 108年7月1日上午9時42分許 郵局帳戶 1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7 10張1組價值40萬元之長程套票1本 108年7月1日上午10時11分許 郵局帳戶 4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8 10張1組價值40萬元之長程套票3本、10張1組價值10萬8,333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3本、10張1組價值5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2本 108年7月3日上午10時57分許 郵局帳戶 158萬1,667元 共使用短程商務艙套票序號5組、短程經濟艙序號13組,開出5張短程商務艙機票、13張短程經濟艙機票,價值共11萬9,167元(計算式為10萬8,333元÷10×5+5萬元÷10×13) 9 15張1組之香港套票1本 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29分許 郵局帳戶 4萬5,000元 均未成功使用 10 10張1組價值30萬元之長程套票10本 108年7月19日下午3時37分許、同日下午3時38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0萬元、100萬元,合計300萬元 共使用長程套票序號29組。開出29張長程商務艙機票,價值共87萬元(計算式為30萬÷10×29) 11 10張1組價值10萬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8月21日下午3時8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2 10張1組價值25萬元之長程套票1本 108年8月23日晚間7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5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3 10張1組價值25萬元之長程套票1本、10張1組價值10萬之短程商務艙套票4本 108年8月27日下午4時31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65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4 10張1組價值1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2本、10張1組價值5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0月16日下午3時26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5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5 10張1組價值1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0月16日下午5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6 10張1組價值11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8日下午4時10分許、同日下午4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5萬元、6萬元,共計11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7 10張1組價值44萬元之長程商務艙套票半本 108年11月8日下午5時10分許、同日下午5時11分許(2筆) 玉山銀行帳戶 7萬元、9萬5,000元、5萬5,000元,共計22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8 10張1組價值45萬元之長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許、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2筆) 玉山銀行帳戶 19萬元、17萬元、9萬元,共計45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19 10張1組價值12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43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8萬元、4萬元,合計12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0 10張1組價值9萬8,000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14日下午2時58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0萬700元(含2,700元套票手續費) 均未成功使用 21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18日中午12時42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5,000元(含5,000元套票手續費) 均未成功使用 22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3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3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4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4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5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5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5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6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6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7 5張1組價值20萬元之短程商務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2時57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8 10張1組價值40萬元之長程商務艙套票1本、10張1組價值6萬之短程經濟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58分許、同日下午4時42分許 郵局帳戶 16萬元、30萬元,共計46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29 10張1組價值6萬之短程經濟艙套票1本 108年11月28日下午2時50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6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30 10張1組價值40萬元之長程商務艙套票半本 108年11月29日下午3時35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31 價值10萬元之豪華經濟艙套票半本 108年12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同日下午5時29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萬元、9萬元,共計10萬元 均未成功使用 32 價值共20萬元之長程商務艙套票5張 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21分許、同年月下午1時34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15萬元、7萬4,400元(其中4萬4,400元為其餘機票),共計22萬4,400元 均未成功使用 合計匯款購買套票金額:1,419萬6,767元,合計實際使用套票金額:145萬1,167元,原告所受損害為1,274萬5,600元(計算式:14,196,767-1,45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