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周雪花即洪筆鋒之繼承人、洪榮宏即洪筆鋒之繼承人、洪榮廷即洪筆鋒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周雪花即洪筆鋒之繼承人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榮宏即洪筆鋒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洪榮廷即洪筆鋒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