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紀東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紀東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1 2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1 合計 2,000 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