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胡津禕即胡景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胡津禕即胡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1 1 002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1 1 003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1 1 004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1 1 005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000-0 1 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