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麗娟、林培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麗娟 代 理 人 林培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00-00-000000-0 80 2 00-00-000000-0 8 3 00-00-000000-0 6 4 00-00-000000-0 12 5 00-00-00000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