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何明憲、林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何明憲 代 理 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3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7-NX-49255-1 500 1 2 同上 77-NX-59464-3 5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