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邱湘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邱湘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3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翊婷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35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