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24,000元 XA0094221 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