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郭李秀卿即郭英三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郭李秀卿即郭英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瀚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3844-4 160 2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42586-8 16 3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35798-7 12 4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06059-3 20 5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95066-3 24 6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2004-0 6 7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74714-0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