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翁書嫺、李岳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書嫺 相 對 人 李岳勳 原住○○市○○區○○○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84號;後改分為112年度 訴字第938號),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