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施玉玲、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施玉玲 再審被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18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再審原告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2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4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3月31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0-44頁),依上開規定,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