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素惠、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古成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素惠 相 對 人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成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公司(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申請人張素惠伍拾萬肆仟元,分二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張素惠原領薪資帳戶內。第一期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給付二十萬元,第二期於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給付參拾萬肆仟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 完畢日止。」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50萬4,000元,並作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調解成立內容,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分期給付義務,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勞工局案件編號:90536號)、存摺封面及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