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佩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黃佩儀 林憶馨 被 告 劉世奎即貴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㈠原告黃佩儀新臺幣3萬4,533元,㈡原告林憶馨 新臺幣5,88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其 中新臺幣33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朱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