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喜霖、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井手浩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王喜霖 被 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⒈原告之起訴狀,⒉被告之答辯狀(民國112年5月 16日、同年7月17日提出),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112年5月 19日、同年7月21日、113年1月4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主張及答辯要旨: 原告主張其原受雇於被告,於112年1月3日退休,但被告給 付之退休金,未將其111年7月、同年10月分別領取之電梯修理獎金新臺幣(下同)5萬8,795元、4萬5,001元(下稱系爭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致短少退休金27萬6,789元,為 此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短少之退休金。被告則抗辯系爭獎金源於公會爭取下,被告公司為分享盈餘激勵員工,就個別修理件預估可得獲利時,抽取部分比例分配給員工之恩惠性、獎勵性給與,並非單純提供勞務即必然可得之對價,非屬工資性質等語。 ㈡爭執事項之論述: 本件應審酌之爭執要點在於:系爭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性質?論述如下: ⒈按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考)。故勞工因工作所得之 報酬,倘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時,依法即應認定為工資。而於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要件之際,則應依一般社會交易之健全觀念以為決定。次按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事件法第37條亦有明文。經核,系爭獎金為原告於勞動存續期間自被告所受領之給付,參照上述規定,應推定為原告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被告抗辯系爭獎金非勞基法所稱之工資,係屬勉勵性、恩惠性之給與,自應由被告就此抗辯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先予敘明。 ⒉查,系爭獎金核發之基準為被告86年8月1日制定之「修理、B 改獎金發放辦法」,經數次修正後,於96年7月25日修訂併 入「售後服務部修理、B改暨專案推廣、績效優異、績優事 蹟獎金辦法」(最新版本為111年4月14日修訂,即被證4, 見本院卷第118至130頁,下稱本案系爭辦法),嗣111年12 月30日再修訂更名為「售後服務部修理、專案推廣、績效優異、績優事蹟獎金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即被證5),有被告提出歷次修訂各版本之辦法可參。本件原告退休金結算期間均在111年間,故應適用之版本為本案系爭辦法 。檢視本案系爭辦法規定內容,並核對被告所提出修理估價申請單系統截圖(見本院卷第142至158頁),綜合審酌可知,被告所述系爭獎金核發基礎係以「被告預估因修理件實際獲利與否」為制度之設計理念,若被告就修理件之「實得 價」為「基價」85%(即8.5折)以下,即不發放系爭獎金,85%以上則依一定比例分配系爭獎金給員工個人及所屬維修 部門,且於款項入帳後始行結算,並以員工於結算完成時仍在職為核發條件等各節,應堪憑採。由此足徵系爭獎金之發放及計算,與固定給付之服務保養津貼有所不同,並非以勞工勞務提供與否及勞務付出多寡為唯一因素,縱已付出勞務,能否領取系爭獎金?領取數額多寡?等均非固定,具有不確定性及變動性,非全然基於勞工個人勞務付出即可當然或通常獲得,而與勞工單純提供勞務即可穩定獲得報酬,毋庸考量雇主投入成本、費用多寡、獲利與否等因素均可獲取 之工資,顯然有性質上之差異。佐以任職被告售後服務部襄理,並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證人詹智光到庭證述:「(問:原告退休前擔任公司什麼?)售後服務部保養人員,跟我是同一個部門。…原告平常是電梯保養業務,一般有緊急叫修跟定期保養。」、「(問:原告薪資結構你是否清楚?)清楚。每個月經常性固定領的薪資是本俸、保養津貼、值班津貼、加班、非保養津貼。非保養津貼是指除了保養之外,另外施工的部分會另外再給非保養津貼。」、「(提示被證1,問:保養收款獎金是什麼性質?)這個是拿發票所收到款的獎金,一張發票收回來有30塊獎金,當月收有30塊,次月是20塊獎金。」、「(問:上面保養是指固定保養?)是。」、「(問:緊急叫修是否有津貼?)那是值班津貼。值班津貼隨著法令改變有不一樣,目前是處理一件有300元。如 果有出去修電梯一件會有300塊津貼。」、「(問:電梯修 理獎金為何?)非保施工內容就是電梯修理獎金內容。剛剛我講的非保津貼就是施工的費用,電梯修理獎金是這個估價費用如有獲利的話再提供一些作為獎金,是依據公司獎金發放辦法。」、「(問:提示被證3、4、5,是否是你們公司 相關辦法?)對,有修正過。這個辦法是跟工會協商,有公告在公司的系統。」、「(問:除了原告之外,其餘同樣職務退休之電梯工程師退休金有無包含電梯修理獎金?)沒有。其他人沒有爭議,這是勞資協商過的內容。」、「(問:剛提到的非保津貼如何核發?是跟保養津貼一併發放嗎?)是。」、「(問:電梯修理獎金是估價費用有獲利,請問提的估價費用是針對施工服務本身?或者零件本身?)是零件的獲利。」、「(問:修理獎金核放的標準?)估價單內容百分之85以上有獲利才核發。一般零件85% ,會計核算有獲利再發放,免費更換零件部分沒有獲利所以沒有發放。」、「(問:修理是否屬於你們非保業務部分?)更換內容才是非保。」、「(問:有沒有售後服務人員進行更換零件,公司卻不核發獎金的情形?)有。保固中的、免費保養的、利潤不夠的都不會有獎金。」、「(問:為什麼這部分沒有核發修理獎金你是否知道原因?)前面有一位協理後來是總經理,他一直告訴我們獲利分享原則,才成立這個獎金制度。…因為沒有獲利就沒有獎金。」、「(問:上述情形,員工有進行零件更換但是沒有領取修理獎金,是否還有非保津貼可以領取?)更換零件後就可以報支非保津貼,當月就可以領。」等語,可知被告員工已成立企業工會30年以上,本案系爭辦法亦經企業工會協商而制定,客觀上,可認係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之制度。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系爭獎金與「經常性給與」及「勞務對價性」之性質不符,被告抗辯非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屬勉勵性、恩惠性之給與,核屬可採。 ⒊承上所述,系爭獎金既非屬勞基法所稱工資之性質,自毋庸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作為核算退休金之基礎。是則,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退休金乙節,難認有據。 三、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27萬6,789元,為無理由,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 駁回。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