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鄒愷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鄒愷悌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83,19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230元【計算式:9,690元×1/3=3,23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