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佳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伍佰柒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