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漢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吳漢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 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 :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