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玟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玟妤 張淨雯 胡廷安 許佳雯 楊耀輝 盧鈺云 陳曉君 邱鈺齡 黃敏瑄 劉又瑄 陸敬雯 黎欣怡 鍾昀晏 陳一榕 吳芳瑜 黃宇辰 李陳桂 鄭淳方 李冠臻 吳湘陵 陳宣翰 陳歆妮 張家萍 前二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瑞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易庭 附表:原告請求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姓名 積欠薪資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請求金額合計 1 陳玟妤 167,099 98,136 55,878 321,113 2 張淨雯 60,540 10,639 12,217 83,396 3 胡廷安 60,556 32,825 26,129 119,510 4 許佳雯 66,445 25,434 23,078 114,957 5 楊耀輝 80,254 10,516 15,773 106,543 6 盧鈺云 59,205 90,220 31,313 180,738 7 陳曉君 42,415 25,953 12,407 80,775 8 邱鈺齡 53,097 5,929 4,958 63,984 9 黃敏瑄 67,674 26,568 14,217 108,459 10 劉又瑄 44,871 8,379 8,937 62,187 11 陸敬雯 90,270 14,234 16,267 120,771 12 黎欣怡 25,875 3,896 4,934 34,705 13 鍾昀晏 25,959 3,218 2,076 31,253 14 陳一榕 24,087 3,051 1,968 29,106 15 吳芳瑜 67,931 3,873 7,746 79,550 16 黃宇辰 13,977 742 1,156 15,875 17 李陳桂 51,709 52,195 11,825 115,729 18 鄭淳方 25,889 26,078 6,954 58,921 19 李冠臻 33,495 20,756 9,561 63,812 20 吳湘陵 23,475 11,483 7,018 41,976 21 陳宣翰 50,488 7,077 8,710 66,275 22 陳歆妮 23,004 3,030 2,217 28,251 23 張家萍 18,922 0 0 18,922 共 計 1,946,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