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鍾仁祥、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靜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97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