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郭佳瑜、簡達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達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33,33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