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翁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是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主張相對人未依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63號確定判決內容履行,惟聲請人既得 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