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蕭如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岳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李岳勳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