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開創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