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陳鈺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鈺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0.2計算之帳戶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