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高翊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362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6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