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晉嘉、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靜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811,84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