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廖志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廖志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0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2年9月10日 2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2年10月10日 3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2年11月10日 4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2年12月10日 5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1月10日 6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2月10日 7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3月10日 8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4月10日 9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0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6月10日 11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7月10日 12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8月10日 13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9月10日 14 廖志杰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140,000元 AG0000000 113年10月10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