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水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水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將相對人騎兵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林峻輝變更為聲請人,惟查林峻輝前向本院呈報該公司清算人之聲請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是該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既未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自無聲請變更清算人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