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董乃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董乃琦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薩摩亞商楚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認證、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認證及登報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逾4月餘仍未補正,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