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5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92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之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復屬不明,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