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667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鈺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