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逸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債 務 人 李逸龍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逸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6頁 、本院卷第12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6頁 反面、本院卷第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8至1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 調解卷第11頁)、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2至13頁)、員工薪資表(見調解卷第14至15頁、本院卷第442頁)、勞保異動查詢(見調解卷第16至17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8至19頁)、房屋租賃 契約書(見調解卷第20至21頁、本院卷第444至44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92號民事裁定(見調解卷第22頁正反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7頁、本院卷第1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本院卷第20至27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083773號函(見本院卷第72 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30日國署住字第1120129742號函(見本院卷第7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30日保職傷字第11213046820號函(見本院卷第76頁)、金 門縣政府112年12月4日府社福字第1120105908號函(見本院卷第78頁)、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 月15日(112)安管字第4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 )、債務人機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90至92頁)、玉山商業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94至121頁)、中國信託 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22至424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2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 (見本院卷第42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 第43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3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34頁)、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438至440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0240號函(見本院卷第454至458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名下財產有機車2輛價值各約10,000元(見本院卷第86、90至92頁 )、新光人壽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779元(見本院卷第456 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家春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約30,573元(見調解卷第14頁、本院卷第87至88、442頁),其主張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113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3,579元(見調解卷第6頁、本院卷第12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722,530元( 見調解卷第6頁反面、本院卷第14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 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