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郭辰即郭麗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債 務 人 郭辰即郭麗萍 代 理 人 林立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3.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4.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應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陳報除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492號、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案件外,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12月至111年12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8.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9.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9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 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 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12月迄今於永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行號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 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 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 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 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 金等)。 13.債務人自陳收入來源包括駕駛計程車,請提供營業小客車行 照影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 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 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109年度至111年度繳納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金額、 綜合所得稅金額之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8.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12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 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19.債務人配偶張世杰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20.債務人之女張○薰、張○、張○菲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1.債務人之女張○薰、張○、張○菲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 申辦就學貸款、核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 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2.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3.請陳報債務人之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權,如有,請重新補正 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