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卓美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債 務 人 卓美姿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陳報現是否仍有駕駛計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債務人主張駕駛計程車為業之期間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另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任職於億旺便利商店期間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12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有無領取疫情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 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 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1.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金額。 12.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吳晨瑜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 出下列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子女吳晨瑜實際居住地址為何? ⑵說明債務人子女吳晨瑜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保 險給付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⑶提出債務人子女吳晨瑜之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 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 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3.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債務人所陳油錢、靠 行費非屬必要支出,應為收入之成本,請於收入扣除後列餘 額後為收入,於支出剔除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債務人居住在新北市,參酌新北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200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 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3 萬5,200 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 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 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所陳稱曾與配偶共同經營之公司名稱為何?債務 人是否曾為該公司之董事或股東?該公司營業現情形為何? 若有廢止、解散之情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並 應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17.說明債務人擔任元美便利商店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 何?債務人是否曾為該公司之董事或股東?該公司營業現情 形為何?若有廢止、解散之情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 為何?並應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18.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並說明債務人全部已成年子女有 無給付債務人生活費?每月給付之金額為若干?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已成年子女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9.債務人於109至110年度自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受有所得,請分別說明原因為 何?何以未列入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 含薪資、獎金、津貼、保險金給付及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 ,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0.債務人曾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陳報債務人名 下是否有任何車輛?如有,購車日期為何?車貸金額、貸款 餘款金額為若干?該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 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