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勝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林勝棋 代 理 人 廖駿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勝棋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見本院111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40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5、6頁)、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7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8至10頁)、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1至16頁)、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見調解卷第25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6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7、28頁)、109年12 月起迄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調解卷第29、30頁、本院卷第92至132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見調解卷第31、32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7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24日保費資字第11213179540號函(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12年4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20738102號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本院士院鳴112司執如字第21212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56至78頁)、本院士院鳴112司執如字第27869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84頁)、本院士院鳴112司執如字第27874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88、89頁)、本院112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見本院卷第90、91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36頁)、薪 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0至1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48、149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2頁)、投資人有價證 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54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見本院卷第15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 卷第15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60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名下無任何財產,現任職於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3萬餘元(見本院卷第140至147頁),其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計算為19,200元(見調解卷第25頁),依債務人之 債務總金額已達1,183,493元(見調解卷第26頁)觀之,綜 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