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遲少林、沈新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聲 請 人 沈新智 李春樺 上三人共同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陳芃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供訴訟費用經准許後,復又比照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規定而聲請撤銷,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