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莉莉、花旗、安孚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禤惠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邱姬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王莉莉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邱姬津 住○○市○區○○路000○00號3樓之1 蕭永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後,就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820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219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以附表一所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820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執行受理在案,而伊已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 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分別持如附表一所示執行名義,主張其對聲請人有如附表一「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欄所示債權,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及參與分配,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受理在案,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219號,下稱系爭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 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219號卷宗查核屬實。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逕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查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827萬79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聲請人係於112年10月30日提起系爭訴訟,上開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計算至112年10月30日止合計為1,975萬8,1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1,975萬8,116 元。則系爭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屬得上訴 第三審案件,是本院審酌司法院頒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推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期間約為4年4月。從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債權未能即時受償,即可能受有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約428萬925元(19,758,116元×5%×(4+4/12), 元以下四捨五入),復考量系爭訴訟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所費時間,以及相對人因延後受償所負資金利用不便等因素,本院認擔保金應從寬推估而以430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430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停止執行。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一 編號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聲請執行債權金額 執行名義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4,44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司促字第14491號支付命令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353元,及自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5號判決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00,000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裁定 4 邱姬津 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660,000元 普通抵押權(參與分配) 5 蕭永龍 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72,000元 普通抵押權(參與分配) 附表二:計算式 編號 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 本金(新臺幣) 項目 起始日(民國年/月/日) 終止日(民國年/月/日) 足年年數 不足年日數 利率 違約金 計算式 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4,441 本金 1,014,441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4,441 利息 111/11/20 112/10/30 0 345 15.000% 0000000×(0+345/365)×0.15 143,828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353 本金 1,556,353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353 利息 111/7/15 112/10/30 1 108 10.030% 0000000×(1+108/365)×0.1003 202,291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353 違約金 111/10/17 112/4/16 0 182 10.030% 約定利率10% 0000000×(0+182/365)×0.1003×0.1 7,784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353 違約金 112/4/17 112/10/30 0 197 10.030% 約定利率20% 0000000×(0+197/365)×0.1003×0.2 16,850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5,203 請求本金 9,600,000 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5,203 利息 111/7/6 112/10/30 1 117 2.170% 0000000×(1+117/365)×0.0217 202,746 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5,203 違約金 111/8/7 112/2/6 0 184 2.170% 約定利率10% 0000000×(0+184/365)×0.0217×0.1 7,740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5,203 違約金 112/2/7 112/10/30 0 266 2.170% 約定利率20% 0000000×(0+266/365)×0.0217×0.2 22,378 1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657 1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657 利息 111/7/29 112/10/30 1 94 4.410% 596657×(1+94/365)×0.0441 33,089 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657 違約金 111/8/30 112/2/28 0 183 4.410% 約定利率10% 596657×(0+183/365)×0.0441×0.1 1,319 1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657 違約金 112/3/1 112/10/30 0 244 4.410% 約定利率20% 596657×(0+244/365)×0.0441×0.2 3,518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9,973 1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9,973 利息 111/7/29 112/10/30 1 94 4.410% 0000000×(1+94/365)×0.0441 99,267 1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9,973 違約金 111/8/30 112/2/28 0 183 4.410% 約定利率10% 0000000×(0+183/365)×0.0441×0.1 3,958 1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9,973 違約金 112/3/1 112/10/30 0 244 4.410% 約定利率20% 0000000×(0+244/365)×0.0441×0.2 10,554 19 邱姬津 5,500,000 本金 5,500,000 邱姬津參與分配陳報 20 邱姬津 5,500,000 利息及違約金 112/4/5 660,000 邱姬津參與分配陳報 21 蕭永龍 600,000 本金 600,000 蕭永龍參與分配陳報 22 蕭永龍 600,000 利息及違約金 112/4/5 72,000 蕭永龍參與分配陳報 總計 19,758,116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