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友富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 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如依期補繳,請一併提出相對人「林友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