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