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郁飛、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唐千雅